宜春供水公司水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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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供水公司水费查询指南:

首页——水费查询。

宜春市水利局介绍:

一、单位名称:宜春市水利局

二、单位地址:市行政中心宜阳大厦中座1650室

三、办公室电话或公务监督部门

五、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解释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征收水保规费;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湖泊、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各处(科)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秘书科

负责综合协调、承办文秘、人事、、信息、机要、保密、计生、普法、宣传、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及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二)计财科

负责组织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全市水利建设年度项目计划;提出水利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机关财务管理;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

(三)防汛办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四)水利建设管理科

负责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设计审查、上报和审批;组织水利水电的建设和验收;指导城乡供水、农村节约用水、农村人畜饮水、血防、农村水电电气化等工作。

(五)农村水利科

负责全市各类已建水利水电工程及水利水电、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的监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全市河道、涉水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六)水政科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本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编制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七)水保科

负责组织全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年度计划及监督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查处水保违法案件。

(八)科教科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水利水电科技开发项目的考察、技术引进、应用推广及科技情报调研工作,协调全局招商引资工作。

(九)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本局、直属单位和指导本系统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监察本局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七、单位服务承诺

1、在水行政管理活动中,实行公开,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办公和投诉电话(举报电话:3223208)。

2、水政监察活动中,水政监察员不得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在执法监督中,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

3、对来局办事的同志,热情接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能够立即办的事立即办,可以灵活办的事变通办,需要协调办的事牵头办,明令不能办的事坚决不办。

4、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介绍、市纪委交办的工作,坚决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对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请示办的事,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水政执法管理中,法律有时间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法律无规定本局能够答复的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星期;需请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在5天内上报;需协调有关部门的,答复时限不超过半个月。

八、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

(一)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在政策规划许可范围内

5、办理程序:受理申请→填写申报登记表→提出初审意见→办理审批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6、办理期限:60天(急需取水的30天)

7、收费标准:依据《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工业取水:地表水0.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02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15元/立方米;水电厂发电取水、火电厂循环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小时;其他取水: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2元/立方米。

8、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取水许可(预)申请表(一式五份);建设项目建议书简要说明;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厉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简要说明;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河道采砂(石)淘金许可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理》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在政策规划许可范围内

5、办理程序:受理申请→填写申报登记表→实地勘察→提出初审意见→办理审批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6、办理期限:15天

7、收费标准:采砂(石)0.4元/吨或0.6元/立方米、淘金按收购主管部门规定收购价的1—3%计收。

8、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采砂申请书;船舶、船员证书;属吹填造地、河道航道整治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界河有纠纷的河段还要提供与毗邻第三人关系的协议文件。

(三)市管河道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在政策规划许可范围内

5、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审批→上报

6、办理期限:20天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5、办理程序:开发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等申报材料向宜春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提交技术审查申请;宜春市水利局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审批。

6、办理时限:技术审查:方案报告表为3个工作日,方案报告书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行政审批:方案报告表为4个工作日,方案报告书为12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元/平方米收取;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二、水土流失防治费:1、按水保方案中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等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8、申报材料:

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申请书1份,项目地形图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各1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5份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份;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申请书1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2份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份,市水保监督监测站对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意见;

(五)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规划审查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属权限内的新、改、扩建水工程;经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5、办理程序:水利部及省管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办理期限:20天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宜春市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

(六)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报审许可

1、办理依据:《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建设及其它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5、办理程序:赣江河段、其它跨市河道由市签署意见,报省厅审查;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部门;市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办理期限:60天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审查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七)市管江河故道、河堤原工程等占用、拆毁审核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建设及其活动不影响河堤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部门;市河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期限:60天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及初步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八)市管圩堤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相关的交通建设规划报告;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河道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制定的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

5、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河道主管部门→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办理期限:60天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交通建设规划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堤身和堤顶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专家评审意见。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许可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2、办理部门:宜春市水利局

3、办理对象:单位、集体或个人

4、办理条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编制有关设计文件;经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小(一)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6、办理期限:20天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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